一、卖家在出售商品时,必须提供一项或一项以上运输方式,并注明具体价格。
二、商品成交后,除非发生以下情况,卖家不得拒绝商品描述中已经认可的运输方式或者提高原定的运费。特殊情况有:
1、原有的物流公司发生倒闭、查封、严重的违规行为。
2、国家统一规定的邮资调整。
3、战争、暴乱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某种运输方不可能进行。
三、卖家提供的运输方式和收费,必须可以提供相关收据。
四、除可提供的运输收据外,卖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。
五、卖家可以拒绝见面交易,但必须在商品描述中说明。如果未说明而无故拒绝见面交易,可视为违规。
六、接受见面交易的卖家,可以拒绝以下见面交易方式:
1、非正常时间、地点。
2、需要卖家进行远距离送货的交易。
3、卖家有足够理由怀疑买家诚信度和个人的人身安全。
4、有宗教、民族、地方风俗的禁忌。
七、由于不同的卖家购买邮票的折扣不同,卖家可以按照邮寄使用的邮票面值收费。
八、由于地方规定,卖家可能无法提供某些服务费用的收据。但这部分不得超过全部费用的10%
九、卖家收取的物流费用,不能以商品价格低为理由进行提高。比如:“一口价邮费10元,竞价邮费50元”等。
十、卖家收取的物流费用,可以包括:物流公司费用或者邮费、物流公司或者邮局收取的包装费、保险费(根据买家要求)。不可以包括的费用:仓库到公司或邮局的车费、卖家的误餐费/误工费等。
|
|
0 评论:
发表评论